(2017)闽0521民初5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培枝与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培枝,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477号原告:何培枝,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木坤、陈晓玲,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净峰镇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20333G。法定代表人:邱仅生,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何培枝与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培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培枝负担。审判员 黄慧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 诚速录员 陈思莹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