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7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张永富与聂英浩、邹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富,聂英浩,邹玉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2073号原告:张永富,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木兰县。被告:聂英浩,男,出生日期不祥,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告:邹玉玲,女,出生日期不祥,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富与被告聂英浩、邹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永富负担。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