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一松、黄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一松,黄序华,温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陈一松,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被执行人黄序华,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被执行人温丽清,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本院在执行陈一松与黄序华、温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序华、温丽清欠申请执行人陈一松85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于2018年2月15日前偿还45000元。若被执行人不按照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伟集审判员 李启初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兴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