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6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宋予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予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13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八一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875005015G。负责人朱瑞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威,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予东,男,汉族,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诉被告宋予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银超独任审理。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银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娈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