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鄢梦婷与武汉佳美嘉房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融合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梦婷,武汉佳美嘉房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融合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2117号原告:鄢梦婷,女,199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晓丽、陈新杰,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佳美嘉房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南区云鹤园106-4-103。法定代表人:熊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畅,男,该公司行政总监(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湖北融合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自小区3号楼4单元8层5号。法定代表人:黄英杰,该公司经理。原告鄢梦婷与被告武汉佳美嘉房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融合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鄢梦婷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梦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梦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8元,由原告鄢梦婷负担。审判员 谢 磊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弘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