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执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正兰、商则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兰,商则莲,何甜甜,何淑婷,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何柱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兰,女,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商则莲,女,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何甜甜,女,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何淑婷,女,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住福建省福清市。负责人:吴启凤,经理。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负责人:余文胜,总经理。被执行人:何柱明,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负责人:庄惠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住盐城市滨海县。负责人:张家荣,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正兰、商则莲、何甜甜、何淑婷与被执行人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何柱明、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岚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已按生效判决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何柱明、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佘 坚审判员 翁祖文审判员 林孟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冬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