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张长永与钱伍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永,钱伍彩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871号原告:张长永,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钱伍彩,男,196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永与被告钱伍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钱伍彩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长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长永撤回对被告钱伍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长永负担。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仇典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