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何瑞华、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何瑞华,李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13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住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南路56号。主要负责人:陈吕跃,行长被告:何瑞华,男性,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李红,女性,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被告何瑞华、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杨北驰审判员 王光建审判员 魏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