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执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茂燕与皱绍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茂燕,杨茂帅,杨茂浪,邹绍玲,杨章兴,杨章全,刘凤琼,杨孟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执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茂燕,女,汉族,2000年2月18日出生,住彝良县奎香乡。申请执行人:杨茂帅,男,汉族,2003年9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茂浪,男,汉族,2004年9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邹绍玲,女,汉族,1981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杨茂燕、杨茂帅、杨茂浪之母。申请执行人:邹绍玲,女,汉族,1981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章兴,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彝良县奎香乡。被执行人:杨章全,男,汉族,1965年6月12日出生,住彝良县奎香乡,现在服刑。被执行人:刘凤琼,女,汉族,1963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孟忠,男,汉族,1987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杨茂燕、杨茂帅、杨茂浪、邹绍玲、杨章兴与杨章全、刘凤琼、杨孟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杨章全、刘凤琼、杨孟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茂燕、杨茂帅、杨茂浪、邹绍玲、杨章兴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杨章全赔偿10000元、刘凤琼赔偿7000元、杨孟忠赔偿3000元,杨章全、刘凤琼、杨孟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茂燕、杨茂帅、杨茂浪、邹绍玲、杨章兴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中,扣划了杨孟忠账户上的13000元,杨孟忠承诺下欠的7000元,于2018年2月15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邹绍玲表示同意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06执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大俊审判员 姬洲旋审判员 曾 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啟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