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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翟二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二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2刑初388号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二辉,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杞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3月14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16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7)第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二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二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4日16时30分,被告人翟二辉驾驶豫B×××××一辆银灰色五菱面包车在睢县西陵寺镇罗庄村南道路上接送学生,翟二辉驾驶银五菱面包车核载7人,实际载人20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告人翟二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超过额定乘员接送学生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翟二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翟二辉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人刘某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翟二辉驾驶校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翟二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翟二辉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实施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二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阮传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