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成文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成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582号罪犯吴成文,男,199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渝0118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成文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7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以罪犯吴成文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成文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一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西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吴成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成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