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8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弟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弟,金菊英,金美玲,林梅琴,徐向斌,丁青玲,义乌市双泽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傲天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8043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县前街23号,组织机构代码:68996395-7。法定代表人翁荣弟。被执行人金弟,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金菊英,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金美玲,女,1995年2月1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林梅琴,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徐向斌,男,1972年9月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丁青玲,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义乌市双泽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五区61265A号,组织机构代码:07869126x。法定代表人金弟。被执行人义乌市傲天工艺品有���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三角毛店村,组织机构代码:749039548。法定代表人徐向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弟、金菊英、金美玲、林梅琴、徐向斌、丁青玲、义乌市双泽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傲天工艺品有限公司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的(2014)金义商初字第02812号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金弟、金菊英、金美玲、林梅琴、徐向斌、丁青玲、义乌市双泽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傲天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金弟作为使用权人的位于中国小商品城62165A号商位;二、查封被执行人金美玲作为使用权人的位于中国小商品城68261号商位;三、查封被执行人金菊英作为使用权人的位于中国小商品城69120A号商位。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龚凌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星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