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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执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谭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谭忠军,王晓霞,马效春,王敏,赵霞,王春刚,陈爱华,张兰英,刘金刚,陈微微,潘同江,王甲军,赵学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91执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负责人李英博,行长。被执行人谭忠军。被执行人王晓霞。被执行人马效春。被执行人王敏。被执行人赵霞。被执行人王春刚。被执行人陈爱华。被执行人张兰英。被执行人刘金刚。被执行人陈微微。被执行人潘同江。被执行人赵霞。被执行人王甲军。被执行人赵学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谭忠军、王晓霞、马效春、王敏、赵霞(居民身份证号码X)、王春刚、陈爱华、张兰英、刘金刚、陈薇薇、潘同江、赵霞(居民身份证号码XX)、王甲军、赵学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谭忠军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9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春亮人民陪审员  吴继源人民陪审员  莫若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檀国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