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3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唐彬田、徐恒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彬田,徐恒风,徐恒森,赵常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3335-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被申请人:唐彬田,男,汉族,农村居民。被申请人:徐恒风,女,汉族,农村居民。被申请人:徐恒森,男,汉族,农村居民。被申请人:赵常松,男,汉族,农村居民。解除保全申请人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唐彬田、徐恒风、徐恒森、赵常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9日作出的(2017)鲁1327民初33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徐恒森在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91×××56内的银行存款110000元。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徐恒森在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91×××56的银行存款1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维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