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文勇与孙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勇,孙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552号原告:何文勇,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确认地址与上述住址一致。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林,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洪波,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文勇与被告孙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文勇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文勇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何文勇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杨红旗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