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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文勇与孙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勇,孙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552号原告:何文勇,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确认地址与上述住址一致。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林,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洪波,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文勇与被告孙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文勇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文勇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何文勇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杨红旗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