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8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梁伯勤、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伯勤,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82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伯勤,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健力宝北路33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陆卓勇,职务: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梁伯勤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6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梁伯勤已死亡,经本院询问,梁伯勤的继承人表示放弃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梁伯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样发审判员 张艮开审判员 王红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时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