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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增祥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增祥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财保9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林娜,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秫米店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82********。被申请人:李增祥,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林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豫0122财保88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李增祥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林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现已就双方纠纷达成协议,被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增祥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进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艳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