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财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范素皊与李明奇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素皊,李明奇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299号申请人:范素皊,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李明奇,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范素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情况紧急,申请人范素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明奇所有的位于铜山区郑集镇郑马路西侧一品名郡三号楼一单元101室房产一套,并提供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范素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明奇所有的位于铜山区郑集镇郑马路西侧一品名郡三号楼一单元101室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明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