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姬与吴新大、简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姬,吴新大,简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658号原告:林姬,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吴新大,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简雪梅,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姬与被告吴新大、简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姬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姬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林姬负担。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