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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姬与吴新大、简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姬,吴新大,简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658号原告:林姬,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吴新大,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简雪梅,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姬与被告吴新大、简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姬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姬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林姬负担。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