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伟、马洪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马洪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2351号申请人张伟,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申请人马洪昌,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伟与被申请人马洪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伟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马洪昌名下的房地产,保全价值为50482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洪昌名下的房地产,保全价值为5048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志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