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爱君与沈立军、谢梅芳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君,沈立军,谢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49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君,女,1962年3月生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汉族,大学文化,职工,住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沈立军,男,1975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谢梅芳,女,1976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刘爱君与沈立军、谢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爱君要求沈立军、谢梅芳返还借款1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费1417元,共计102567元,被执行人沈立军下落不明,经财产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