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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爱君与沈立军、谢梅芳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君,沈立军,谢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49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君,女,1962年3月生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汉族,大学文化,职工,住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沈立军,男,1975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谢梅芳,女,1976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刘爱君与沈立军、谢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爱君要求沈立军、谢梅芳返还借款1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费1417元,共计102567元,被执行人沈立军下落不明,经财产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