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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3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玉杰、魏新雨等与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杰,魏新雨,魏新君,王玉芝,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3539号原告陈玉杰,女,汉族,1973年5月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魏新雨,男,汉族,2008年5月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系死者魏海龙之子)。法定代理人,陈玉杰,系原告之母。原告魏新君,女,1998年9月生,住址同上,(系死者魏海龙之女)。法定代理人陈玉杰,系原告之母。原告王玉芝,女,汉族,1938年11月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陈玉杰,系原告儿媳。被告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1号路1号。法定代表人康广俊。系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码未提供)。原告陈玉杰、魏新雨、魏新居、王玉芝诉被告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陈玉杰、魏新雨、魏新居、王玉芝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住址无法送达,原告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的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同时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本案属被告不明确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玉杰、魏新雨、魏新居、王玉芝的起诉。诉讼费1800元,退还原告陈玉杰、魏新雨、魏新居、王玉芝。如不服本裁定,限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廷峰审 判 员  李丽果人民陪审员  张玉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子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