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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雪兰与冷晓军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雪兰,冷晓军,谢晓红,冷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周雪兰,女,195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冷晓军,男,195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谢晓红,女,1959年5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冷磊,男,198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章民三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冷晓军、谢晓红、冷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冷磊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号×栋×单元房产一套。查封被执行人谢晓红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码头×号××花园×栋×单元房产一套。查封被执行人谢晓红、冷晓军共同所有的位于赣州市××路×号×栋×单元房产一套。预查封被执行人冷晓军所有的位于滨江四期(××花月)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