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贵与李秀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李秀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599号原告李贵,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文琦,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秀玲,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与被告李秀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张宝勋调解,原告李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贵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