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一审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女。被执行人杨某,男。本院在执行程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何中鑫审判员 胡云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粤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