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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1279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54年8月19日生,住淮滨县。委托代理人:廖树桐,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户籍地不详,身份证号不详。被告:徐某某,男,1973年4月20日生,住淮滨县。委托代理人:陈新宇,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杨某详细名址,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明确的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预缴受理费1300元,退还给原告李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振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