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6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683-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纬26街福安花园。法定代表人袁怀斌,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群众路革新巷24号。法定代表人董广利,任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陕0303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85万元及违约金15万元。负担诉讼费13800元,并应支付逾期付款迟延履行金5250元,负担执行费12538元。执行中本院查控到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扣收了执行费案件执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6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文)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