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3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颜士军与刘明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士军,刘明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029号原告:颜士军,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乾安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明楠,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大布苏镇。原告颜士军与被告刘明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