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先发与被告阚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先发,阚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909号原告郭先发,男,汉族,1957年11月02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村居民。被告阚秀梅,女,汉族,1975年12月31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村居民。原告郭先发与被告阚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郭先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郭先发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柯增旭人民陪审员 彭明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和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