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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衡水京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玉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京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5执399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京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北方工业基地园。法定代表人:赵振国。被执行人张玉军,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隆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25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玉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玉军之妻范会玲银行存款257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培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