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衡水京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玉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京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5执399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京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北方工业基地园。法定代表人:赵振国。被执行人张玉军,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隆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25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玉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玉军之妻范会玲银行存款257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培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