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执2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孙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254号之三被执行人:孙萌。关于执行被执行人孙萌缴纳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2017)鄂0192执254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孙萌的银行存款7000元。因被执行人孙萌已履行,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萌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娟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