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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执4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廖安建兰秀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兰秀凤,廖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4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110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6917-8。负责人陈磊,行长。被执行人兰秀凤,女,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被执行人廖安建,男,汉族,1958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兰秀凤、廖安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兰秀凤、廖安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尚欠的分期资金本金311570.83元,及截止2015年9月22日的分期手续费6389.15元、滞纳金2433.73元、利息1292.67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以本金311570.8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以未支付的利息1292.6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复利;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对被执行人兰秀凤提供抵押担保的车牌号为渝BNMX**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兰秀凤、廖安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核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兰秀凤、廖安建名下有位于房屋、车辆等采取了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但上述财产均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现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庆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徐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韩继亮书 记 员  黄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