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2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燕萍与被告张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萍,张长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665号原告:李燕萍,女,汉族,1975年7月3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自贡市沿滩区瓦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长彬,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李燕萍与被告张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张长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原告李燕萍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燕萍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50元,由原告李燕萍负担。审 判 长 赵 惟人民陪审员 余 江人民陪审员 叶青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赖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