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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青海瑞丰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瑞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226号原告:青海瑞丰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34-2号。法定代表人:谢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刚、胡海波,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20号(人保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杨发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旺,青海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海瑞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青海瑞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瑞丰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瑞丰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青海瑞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清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