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恢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振环与张景云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环,张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303号申请执行人:李振环,男,1944年6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景云,男,1964年9月18日生,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振环与被执行人张景云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欠款6600元、案件受理费274元。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1028元、剩余欠款5846元,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