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3民初5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5391封章圣与鞠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章圣,鞠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5391号原告:封章圣。被告:鞠生。原告封章圣诉被告鞠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之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封章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鞠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封章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152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原告经营烟、酒零售,被告分别于2017年1月20日、同年1月27日出具欠条,确认欠到原告各种烟酒共计折款1452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别于2017年5月20日、6月16日共计还款3000元,余款原告催要无着,故请求判令如前。被告鞠生未答辩亦未举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欠条”两份,其一为“今欠封章圣人民币计捌仟陆佰柒拾元整。担保人:刘斌。具欠人:鞠生。2017.1.20”,其二为“今欠封老板烟酒计人民币伍仟捌佰伍拾元(5850)。具欠人:鞠生。2017.元.27”。在其中第二份欠条的空白处,加注了“5月20号还2000元,余3850元,鞠生”“6.16号还1000元,余欠2850元”,对以上加注内容,原告当庭陈述称,涉5月20号还款的部分内容系被告鞠生自己添加,涉6月16号还款的部分内容,系于起诉当日由被告到原告家中将现金交给原告妻子后,原告妻子补添加。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抗辩、陈述、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经公开庭审,对原告举证和诉讼主张予以确认。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被告鞠生在相关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3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购得烟酒后未及时向原告清偿欠款,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鞠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封章圣(欠烟酒货款)人民币11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合计280元,由被告鞠生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于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严洪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