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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选社与西安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选社,西安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财保25号申请人:刘选社,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鲁超美,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吕迎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刘选社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陕XXXX**号北奔牌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刘选社以其现金1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西安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陕XXXX**号北奔牌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苗卫平审判员  郭复萍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