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1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锁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锁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992号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北关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韩镇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贵红,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被告韩锁柱,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锁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范淑贞、王京华、贾巧英调解,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震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