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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祝训与贺应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祝训,贺应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853号申请执行人陈祝训被执行人贺应清本院在执行陈祝训与贺应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34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贺应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103040元。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36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48000元,剩余借款19040元于2018年5月31日之前偿还。承担案件受理费1180元,保全费770元、执行费164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应清自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103040元本金以及截止还款之日的利息,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1180元,执行费1640元,保全费770元。本案现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民初3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