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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李庞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李庞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938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静,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庞庞,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庞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