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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国忠与李春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忠,李春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121执54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忠,男,汉族,无业,1969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九三局。被执行人李春水,男,汉族,无职业,1968年07月0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李国忠与李春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180号民事调节书的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师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