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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刚与通化禾田集团千秋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刚,通化禾田集团千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509号申请人:赵刚,住集安市头道镇。担保人:解姣,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通化禾田集团千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刚,总经理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通化禾田集团千秋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7000.00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通化禾田集团千秋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7000.00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慧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