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民初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管明标与被告卞明明、陈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明标,卞明明,陈叶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8民初2605号原告:管明标,男,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南京市六合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告:卞明明,男,1970年5月29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告:陈叶青,女,1970年2月3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原告管明标与被告卞明明、陈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新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明标、被告卞明明、陈叶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明标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卞明明、陈叶青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卞明明、陈叶青因资金周转,于2017年4月26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550000元后归还了3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余款20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卞明明、陈叶青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还支付了利息9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卞明明和陈叶青系夫妻。为归还借款,于2017年4月26日出具借条一份,向管明标借款550000元。5月30日,陈叶青归还管明标350000元。此后,卞明明、陈叶青未再还款,管明标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管明标与卞明明、陈叶青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卞明明、陈叶青未归还借款,应负引起纠纷的责任。管明标要求归还借款本息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就借款550000元未明确约定利率,管明标主张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卞明明、陈叶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管明标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扣除已支付的9000元);二、驳回管明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745元,由卞明明、陈叶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莹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