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贾某发、杜某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发,杜某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314号申请执行人贾某发,男,196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杜某风,男,1982年3月2日生,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执行贾某发与杜某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2016)豫1623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贾某发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年3月10日依法将杜某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7月6日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2017年3月2日、2017年5月3日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和车辆;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所在村民组织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623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承俊德审判员 郑 凯审判员 宁荣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新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