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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琦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琦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52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35634829040。法定代表人戴红丽,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艾义国,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琦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宫庙街道湖榕路77号2幢16-4号。法定代表人左红,经理。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被执行人重庆琦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执行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被执行人重庆琦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周中奎审 判 员  彭科生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