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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刘志、司国民、李亚珍、魏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魏晓军,李亚珍,刘志,司国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民初15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代表人:杜世营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业忠,该行客户经理。被告:魏晓军,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李亚珍,女,1980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刘志,男,1981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司国民,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以下简称梨树农行)与被告魏晓军、李亚珍、刘志、司国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2017年7月27日由审判员孙海鑫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金维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晓军、李亚珍、刘志、司国民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梨树农行诉称:被告魏晓军、刘志、司国民于2012年2月16日在原告处以家庭为单位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分别贷款50000元,贷款方式是最高额保证担保贷款,一次授信三年循环使用。约定利率为10.496%,逾期加罚息50%,还款方式利随本清。第一、二次贷款正常循环使用,第三次贷款自助循环于2015年1月22日到期,刘志贷款于2015年11月27日本息全部结清,司国民贷款于2015年9月29日本息全部结清,魏晓军截至2017年4月23日尚欠贷款本金15000元,利息15737.84元,本息合计30737.84元。李亚珍是魏晓军妻子,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为刘志、司国民,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该笔贷款于2015年9月29日偿还23000元,于2016年2月23日偿还2000元,于2016年3月17日偿还3000元,于2016年4月6日偿还5000元,于2016年5月27日偿还2000元,现已逾期,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魏晓军、李亚珍偿还贷款本金15000元,截至2017年4月23日产生利息15737.84元,本息合计30737.84元(2017年4月23日之后的利息另行计算,计算至执行终结之日);被告刘志、司国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魏晓军、李亚珍、刘志、司国民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6日,被告魏晓军、刘志、司国民于2012年2月16日在原告处以家庭为单位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分别贷款50000元,贷款方式是最高额保证担保贷款,一次授信三年循环使用。约定利率为9.6%,逾期加罚息50%,还款方式利随本清。第一、二次贷款正常循环使用,第三次贷款自助循环于2015年1月22日到期。刘志、司国民本息全部结清,魏晓军于2015年9月29日偿还23000元,于2016年2月23日偿还2000元,于2016年3月17日偿还3000元,于2016年4月6日偿还5000元,于2016年5月27日偿还2000元,截至2017年4月23日尚欠贷款本金15000元,利息15737.84元,本息合计30737.84元。李亚珍是魏晓军妻子,为共同借款人。刘志、司国民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该笔贷款现已逾期,虽经梨树农行信贷人员多次催要,一直未能偿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自助循环贷款额度签约通知单、三农贷款审批通知书、记账凭证三份、业务凭证六份、魏晓军贷款利息清单、魏晓军还款明细表。本院认为:本案是典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魏晓军以养殖业养牛为贷款用途向梨树农行申请借款,梨树农行及时向魏晓军发放了借款本金,魏晓军有义务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还本付息,但魏晓军却在贷款到期后只是部分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没有完全履行还款义务,给梨树农行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魏晓军应当承担给付义务,立即偿还尚欠梨树农行借款本息并承担逾期给付的罚息。李亚诊作为魏晓军的妻子,是共同债务人,负有共同还款的义务,刘志、司国民作为魏晓军借款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魏晓军没有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负有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晓军、李亚诊、刘志、司国民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15737.84元(计算至2017年4月23日),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魏晓军负担275元,退回原告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房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