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立军与李英进、穆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军,李英进,穆腊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民初141号原告:王立军,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委托代理人:田锦帅,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英进,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穆腊梅,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原告王立军与被告李英进、穆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军及委托代理人田锦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英进、穆腊梅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12月22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0万元,至今未还,经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李英进、穆腊梅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李英进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入被告穆腊梅银行帐户30万元,未让二被告出具借条,至今二被告尚欠原告30万元本金及利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中国农业银行东石庄分理处出具的一份资金往来信息结果查询表,证明2014年12月22日王立军名下银行卡转入穆腊梅名下银行卡30万元。二被告夫妻关系的证明。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原、被告借款数额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该借款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但原告要求二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英进、穆腊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立军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李英进、穆腊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炯人民陪审员 齐玉会人民陪审员 宋宝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琦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