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执恢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神木汇森凉水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汇森凉水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1006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汇森凉水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卫峰,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彦虎,男,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连新,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7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货款132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220元、执行费15800元,但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因有部分设备友好协商所以我公司留置,留置部分价值257600元,被执行人所说的剩余债务确为1082620元。二、我公司同意辽源泵业公司用设备、配件抵偿该笔债务1082620元,从今年开始30日内,由被执行人负责将签订协议中的设备、配件送至我方指定地点,由我方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向法院出具证明,然后可以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但是验收后三个月内被执行人辽源泵业必须保证货物的质量,有任何问题随时更换或退货。三、如被执行人不能按照协议履行我方保留恢复执行的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神民初字第02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扬审 判 员  张伟代理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穆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