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卓思发、胡自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思发,胡自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卓思发,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胡自力,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卓思发与被执行人胡自力追偿权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29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4950.86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多次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胡自力名下有大额存款;查询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黄雨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晓萍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