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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上海宏喜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威能汽车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宏喜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威能汽车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752号原告:上海宏喜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嘉安公路3188号1幢。法定代表人:陈晓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明,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维雨,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威能汽车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誉路5号。法定代表人:孟明华,职务不详。原告上海宏喜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威能汽车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宏喜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宏喜轮胎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宏喜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上海宏喜轮胎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